(2015)都民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郭龙扣与陆为刚、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龙扣,陆为刚,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0121号原告郭龙扣,居民。委托代理人徐金林,江苏维世德(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为刚,居民。被告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徐州市金山东路20号9101室。负责人宋殿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龙扣与被告陆为刚、江苏九鼎环球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龙扣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龙扣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龙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郭龙扣负担。审 判 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吴大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