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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倪修汉与胡树明、马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修汉,胡树明,马玉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519号原告:倪修汉,男,1954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胡树明,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现居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马玉丽,女,1983年2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现居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修汉诉被告胡树明、马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胡树明、马玉丽价值12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胡树明、马玉丽所有的价值1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李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