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3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袁勇诉刘长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勇,刘长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3616号原告袁勇。委托代理人李秀英,吉林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风。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勇诉被告刘长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勇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925元,由原告承担962.5元;其余96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倪 华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人民陪审员 隋凤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