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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3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袁勇诉刘长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勇,刘长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3616号原告袁勇。委托代理人李秀英,吉林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风。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勇诉被告刘长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勇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925元,由原告承担962.5元;其余96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倪 华人民陪审员  杨雅梅人民陪审员  隋凤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