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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吴雪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吴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815号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施少鸣。委托代理人邹侠,男。被告吴雪春,男,1982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雪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凌 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