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0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李子龙与 赵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龙,赵文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374-1号原告:李子龙,男,199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赵文学,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龙诉被告赵文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子龙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子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李子龙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张 祥人民陪审员 许宝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丰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