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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陈养军与张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养军,张志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陈养军。被告张志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养军诉被告张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养军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养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养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养军负担25元。审判员  王靖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