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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执字第0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执字第08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住淮安市清河区××东路59号。法定代表人季红卫,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蔡良川,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章亚明,男,汉族,1977年10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淮安市开发区汕头路**号*幢***室。被执行人朱耘萌,女,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淮安市开发区汕头路**号*幢***室。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与章亚明、朱耘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3)河商初字第03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截止到2013年7月2日两被告章亚明、朱耘萌欠本息、罚息共计186776.86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同意两被告于2013年11月22日前还清,2013年12月起被告章亚明、朱耘萌仍按原合同约定时间、数额还款,两被告如有一次逾期还款,原告有权申请法院执行全部欠款;二、原告律师代理费2000元被告章亚明、朱耘萌于2014年2月底前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行,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耘萌名下所有的位于淮安经济开发区汕头路36号3幢606室房屋一套。被执行人章亚明表示偿还延期款项后,按照原合同约定时间、数额继续还款。申请执行人亦同意上述还款方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166214.9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双方当事��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章亚明表示偿还延期款项后,按照原合同约定时间、数额继续还款。申请执行人亦同意上述还款方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河商初字第0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范西平审 判 员  X X代理审判员  孙士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