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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邬松荣与河北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松荣,河北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54号原告邬松荣。委托代理人张建双、窦亚肖,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华平,总经理。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松荣与被告河北龙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松荣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价值相当于5000000元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邬松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于5000000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沈丽梅审判员  栾建民审判员  樊全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