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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蒋益与周建高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320号原告:蒋益。被告:周建高。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益诉被告周建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禹伯森代理审判员  刘啸晨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俞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