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诉中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雷嗣钢与永兴县复和镇梓木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嗣钢,永兴县复和镇梓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诉中保字第12号申请人雷嗣钢,男。被申请人永兴县复和镇梓木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胡慧兵,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雷嗣钢与被申请人永兴县复和镇梓木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永兴县复和镇梓木村村民委员会转移财产,申请人雷嗣钢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永兴县复和镇梓木村村民委员会价值80000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了保障案件将来裁判的执行,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永兴县复和镇梓木村村民委员会价值8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世华审 判 员 李国会人民陪审员 朱丽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曹明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