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余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陈金芳、南通市冠通油脂有限公司生命权与南通市冠通油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芳,南通市冠通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余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陈金芳。委托代理人高健美,海门市江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市冠通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滨海园区人民路28号。法定代表人季晓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华,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芳与被告南通市冠通油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金芳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金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金芳负担。审判员 王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