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石从金与被上诉人陆定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从金,陆定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从金。委托代理人刘洪林,天津市红桥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定生。委托代理人张安禄,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石从金因与被上诉人陆定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石从金委托代理人刘洪林,被上诉人陆定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安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3481元,退还上诉人石从金。审 判 长  李国敏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李宝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 伟速 录 员  周晓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