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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卓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卓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卓民初字第26号原告秦某某,男,藏族,1969年7月25日出生。被告杨某某,男,汉族,1967年出生。原告秦某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4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慧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