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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执他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绍明与严结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明,严结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他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王绍明,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宿松县人,住安徽省宿松县长铺镇。被执行人:严结保,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宿松县人,住安徽省宿松县下仓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绍明与被执行人严结保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绍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松民一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王绍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海林审 判 员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