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执他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绍明与严结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绍明,严结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他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王绍明,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宿松县人,住安徽省宿松县长铺镇。被执行人:严结保,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宿松县人,住安徽省宿松县下仓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绍明与被执行人严结保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绍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松民一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王绍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海林审 判 员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