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法执字第3号恢1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桂珍与被执行人范桂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桂珍,范桂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法执字第3号恢1申请执行人何桂珍,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范桂仙,退休干部。申请执行人何桂珍与被执行人范桂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峨民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52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扣划得被执行人存款1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对于被执行人余下欠款,本院将继续冻结,待冻结金额足额时,再扣划支付给申请人。据此,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峨县人民法院(2013)峨法执字第3号恢1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仕雄审判员 王细忠审判员 韦 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覃图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