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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彬执字第005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师某某、成某某与被执行人成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某某,成某某,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彬执字第00501-1号申请执行人师某某,女。申请执行人成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师某某,系申请执行人成某某之母。被执行人成某甲,男,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彬县新民镇胡家坡村*组。身份证号码:6104271968********。申请执行人师某某、成某某与被执行人成某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本院(2014)彬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成某甲给付师某某、成某某8400元及诉讼费50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成某甲在建行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有存款。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裁定:扣划成某甲在建行西安高新开发区支行存款8800元,执行案件。执行受理费50元、实际支出费300元由成某甲承担,申请执行人师某某、成某某已领取案款8450元。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彬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孝民审判员  李金刚审判员  罗立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