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江民担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曹国军诉大连路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担字第5号申请人曹国军,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系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万德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苗成玺,男,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系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万德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大连路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火炬路10号。法定代表人肖志国。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曹国军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舒兴波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曹国军称,2013年3月13日,被担保人大连聚明投资中心与申请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被担保人持有股份公司500万股以人民币1075万元转让给申请人;如因被担保人的原因,致使申请人不能如期办理变更(股权变更)登记,每逾期一天,向申请人支付转让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2013年3月13日,被担保人与申请人签订《担保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以自己的成都市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0860**号、第2086008号、第20860**号三套房产作财产抵押。2014年7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成都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做了抵押登记,该三处房屋他项权人均为曹国军。请求裁定:一、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与大连聚明投资中心2013年3月1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以其位于成都市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0860**号、第2086008号、20860**号作抵押的三套房产;二、拍卖、变卖作抵押三套房产所得价款,冲抵大连聚明投资中心承诺向申请人给付违约金人民币928万元中的部分的违约金;三、被申请人承担诉讼及相关的一切费用。被申请人大连路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意见。经审查,2014年7月31日,曹国军以大连路明光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归还其借款200万元为由向本院申请裁定拍卖用于借款抵押的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栋6单元21楼2101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0860**号)、2103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0860**号)、2105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20860**号)房屋、拍卖所得价款由曹国军在本金200万、利息及为实现担保物权发生的评估费用等范围内优先受偿。2014年9月28日,曹国军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裁定准许曹国军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曹国军两次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裁定对同一抵押物拍卖优先受偿,但两次申请所依据的主债权种类分别是借款和违约金,且数额也存在较大差异,故其主张的主债权的真实性不能确定。曹国军在本次申请中提交的《担保协议》写明的担保权利人为宽甸满族自治县万德矿业有限公司,而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为曹国军,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故曹国军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曹国军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舒兴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亚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