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3857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辉、田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3857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7号。法定代表人戴连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铁晓颖、赵慧,该公司法务员工。被告陈文辉,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田松林,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侯屹立,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一力法律咨询服务中心负责人。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文辉、田松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朱保建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人民陪审员 谢翔天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焦莉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