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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河民初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王传东与万文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东,万文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白河民初字第00578号原告王传东。被告万文华。委托代理人钱永琴,系被告妻子。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原告王传东与被告万文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2015年1月19日原告王传东因起诉主体错误,当庭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起诉主体错误,提出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传东撤回对被告万文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原告王传东自愿负担。审判员  董荣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