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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罗执字第7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因进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永梅,李因国,刘凤花,李因进,李因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719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孙永梅,女,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李因国,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被执行人刘凤花,女,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因进,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被执行人李因彦,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3年3月4日以(2013)临罗商初字第25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执行人刘凤花、李永华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XXX号XX号楼X-XXX房产一套、被执行人刘凤花、李永华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XXX号XX号楼X-XXX储藏室一间,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凤花、李永华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XXX号XX号楼X-XXX房产、被执行人刘凤花、李永华所有的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XXX号XX号楼X-XXX储藏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利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天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