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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9

案件名称

尹传芳与任志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某,任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尹某。被执行人任某。本院在执行尹某与任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某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源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代理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玉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