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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四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四初字第49号原告马某某,女,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车某,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车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巩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