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振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伯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