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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尹彬与泸州劲牛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彬,泸州劲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120号原告尹彬,男,1966年6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才伦,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霞,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劲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城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陶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彬与被告泸州劲牛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彬撤回对被告泸州劲牛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713元,减半收取1035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小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