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行辖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陈中立诉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宜行辖字第00001号陈中立诉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及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交望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