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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0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俊霞与程继禄、李玉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霞,程继禄,李玉县,李桂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1682号原告杨俊霞,女,1975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杨艳丰,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程继禄,又名程海平,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李玉县,又名李具安,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李桂所,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杨俊霞诉被告程继禄、李玉县、李桂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6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俊霞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继禄、李玉县、李桂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俊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霞撤回对被告程继禄、李玉县、李桂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永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