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俊霞与程继禄、李玉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霞,程继禄,李玉县,李桂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1682号原告杨俊霞,女,1975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杨艳丰,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程继禄,又名程海平,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李玉县,又名李具安,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李桂所,男,1981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杨俊霞诉被告程继禄、李玉县、李桂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4年6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俊霞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继禄、李玉县、李桂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俊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霞撤回对被告程继禄、李玉县、李桂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吕宗信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永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