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甪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跨越物流有限公司苏州跨航分公司与代青松、苏州利宝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跨越物流有限公司苏州跨航分公司,代青松,苏州利宝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甪民初字第404号原告深圳市跨越物流有限公司苏州跨航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胜浦兴浦路108号。负责人徐街成。委托代理人郭威,江苏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青松。被告苏州利宝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丽丰商业中心2幢B座1508室。法定代表人洪立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158号。负责人席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跨越物流有限公司苏州跨航分公司诉被告代青松、苏州利宝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跨越物流有限公司苏州跨航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83元,由原告深圳市跨越物流有限公司苏州跨航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