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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开民初字第4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胜利油田胜利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胜利油田胜利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441-1号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艾万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守星,山东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旭,胜利油田胜利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厚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超,山东润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顺东,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孚瑞特石油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一十九日书 记 员  崔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