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赖某华与赖某远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华,赖某远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353号原告赖某华,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赖某远,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赖某华与被告赖某远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赖某远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某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赖某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赖某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洪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佳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