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执字第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宜昌支行与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丁祥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宜昌支行,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丁祥斋,覃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执字第000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宜昌支行,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明珠路1号。负责人周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朱家湾村三组。法定代表人丁祥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丁祥斋。被执行人覃宗英,女,1958年11月1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宜昌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宏祥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丁祥斋、覃宗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向该院申请执行,2014年12月9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丁祥斋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292474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红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尹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