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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军伏与安阳县盛源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伏,安阳县盛源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武陟县宏业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2508号原告王军伏,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阳县盛源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吕村镇孙奇村。委托代理人关永朝,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陟县宏业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黄河大道中段西侧。被告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法定代表人:洪波。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平阳南路3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伏与被告安阳县盛源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伏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伏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军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伏撤回对被告被告安阳县盛源劳务输出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受理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由原告王军伏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艳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