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行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伦秀请求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立案侦查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伦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泸行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伦秀,女。上诉人张伦秀因不服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龙马行初字第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称其财产被违法行为人破坏并因此遭受严重损失,要求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追查,属公安机关履行刑事司法职能的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所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张伦秀认为法院应当立案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红审判员 詹 毅审判员 薛 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