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榕法砲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吴扬与吴文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扬,吴文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揭榕法砲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吴扬,男,1978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身份证号列:XXX。委托代理人:李锦雄,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身份证号列:XXX。被执行人:吴文楷,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揭阳空港经济区。身份证号列:XXX。吴扬与吴文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揭榕法砲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文楷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吴扬借款人民币(下同)348000元、垫付的诉讼费652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文楷送达了(2014)揭榕法砲执字第84号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但其没有履行。被执行人吴文楷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尚在另案处理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案件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文楷所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尚在另案处理中,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案件延期执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揭榕法砲执字第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素锋审 判 员 黄玩城代理审判员 谢树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传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