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东亚与被告河南省海川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东亚,河南省海川电子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375号原告孙东亚,女,1978年2月24日生,汉族。被告河南省海川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董珂,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东亚诉被告河南省海川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孙东亚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东亚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海川电子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东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东亚负担。审判员 宋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