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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湾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王德昌与柳孟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昌,柳孟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湾沟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湾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昌,住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柳孟进,住白山市江源区。申请执行人王德昌与被执行人柳孟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柳孟进在本案中应履行到期的给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26658.OO元;现已执行欠款人民币8000.00元,尚余18658.00元未履行;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柳孟进除现有未经产权登记的陈旧木材加工设备和部分集成材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德昌亦明确表示对被执行人现有的机械设备和集成材不予接受并对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举证不能。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柳孟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德昌与被执行人柳孟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柳孟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钢审判员  姜伟哲审判员  姜福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寿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