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黄春明与叶实清、叶实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明,叶实清,叶实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初字第88号原告黄春明,男,51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黄霞,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实清,男,成年,汉族。被告叶实明,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明与被告叶实清、叶实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春明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春明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明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6元,减半收取1173元,由原告黄春明负担。审判员 葛建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艾建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