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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任辉与衡水市瑞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冯桂起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辉,衡水市瑞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冯桂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任辉。委托代理人:门飞,男,平原县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衡水市瑞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358号。被告:冯桂起。本院受理的原告任辉诉被告衡水市瑞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冯桂起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衡水市瑞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扣押冯桂起驾驶的25吨吊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衡水市瑞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或扣押冯桂起驾驶的25吨吊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虎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树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