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威与长沙克瑞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威,长沙克瑞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248号原告陈威。被告长沙克瑞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和平村八组(中意一路995号)B区5栋5228号。法定代表人周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威诉被告长沙克瑞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30日向原告陈威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陈威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