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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碑民初字第03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联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张联新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3880号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泾县泾川镇园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红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联新,男,1974年7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立洁,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联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且当事人争议较大,需将该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安徽泾县徽京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联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 磊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单军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卫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