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谢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务工。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2月2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同月3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郑郑,浙江南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9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露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郑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底,被告人谢某受“苏新弟”(另案处理)雇佣,驾车载带二套“伪基站”设备与段某(另案处理)从广州来到温州。同年12月2日,被告人谢某在本区宽带路富丽华宾馆315室架设“伪基站”设备一套,又驾车载带另一套“伪基站”设备至本区黄龙街道莫泰宾馆楼下,分别使用上述设备发送含有“澳门欢迎您:白金国际娱乐城www.111708.com注册即送体验金45元。真人百家乐,轮盘,港彩,体育下注等注册”等涉及赌博网站内容的短信,影响电信用户正常通信,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缴获“伪基站”设备一套。随后,段某在富丽华宾馆315室被查获,公安人员现场又缴获“伪基站”设备一套。经鉴定,2013年12月1日至2日,被告人谢某发送上述含有赌博网站内容的短信条数为148589条;被查获的无线设备发射频率为中国移动通信使用频率。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王某、段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群发短信界面截图、白金国际娱乐城网站界面截图、群发软件界面截图、查获的伪基站主机、手机、天线及笔记本电脑的照片、旅客住宿登记簿、补充侦查说明、电子物证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归案经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受人雇佣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违法广告,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辩护人就此发表的意见,可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应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情节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折抵29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二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伟人民陪审员 陈春生人民陪审员 彭三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天帆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备、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造成2000以上不满1万用户通信中断1小时以上,或者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