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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成都福尚博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与杨永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福尚博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永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50号原告成都福尚博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舒元琼,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果,四川联一律师事务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杨永芳,女,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山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蒋衡,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成都福尚博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永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成都福尚博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按照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