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义民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晓武诉董顺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武,董顺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义民初字第805号原告王晓武,男,汉族。被告董顺乐,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晓武诉被告董顺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武负担。审判员 邓晓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梅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