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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山商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与徐爱庆、李玲、山东泰安鹏程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徐爱庆,李玲,山东泰安鹏程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商初字第80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83号。负责人邵长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营培,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敏,山东圣卓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爱庆,男,汉族,1981年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李玲,女,汉族,1986年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山东泰安鹏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与被告徐爱庆、李玲、山东泰安鹏程置业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2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91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东岳支行承担。审 判 长  穆 军人民陪审员  顾广林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