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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龙执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志青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志青,巫喜欢,刘志金,许海法,冯福堂,王莎,杨现兵,常广生,周庆军,杨保国,杨文顺,周瑞岐,刘保国,王菊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龙执字第169-4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俊伟,理事长。被执行人王志青,男,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巫喜欢,男,1980年5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志金,男,1976年7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许海法,男,1955年4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福堂,男,1965年1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莎,女,1983年10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现兵,男,1979年5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常广生,男,1978年2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庆军,男,1976年12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保国,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文顺,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瑞岐,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保国,男,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菊香,女,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0)龙执字第169-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王莎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MSx**雪佛兰小型汽车一辆,并限制其进行车辆审验。现被执行人王莎已部分还款。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莎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MSx**雪佛兰小型汽车的查封,并允许其进行车辆审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莎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MSx**雪佛兰小型汽车车辆审验的限制,允许其进行车辆审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清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付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