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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高法长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长民初字第2号原告卢某某,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许某某,女,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钟伟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赖嘉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