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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LYNFORD TENN(中文名:邓佛粦)与邓玉龙、被告深圳市樟树布股份合作公司、被告深圳市聚龙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75号原告LYNFORDTENN(中文名:邓佛粦),男。被告邓玉龙,男。被告深圳市樟树布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樟树布樟富北路一号五楼,组织机构代码192482779。法定代表人邓奕军。被告深圳市聚龙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LYNFORDTENN(中文名:邓佛粦)诉被告邓玉龙、被告深圳市樟树布股份合作公司、被告深圳市聚龙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邓玉龙名下价值258507.5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并由深圳市康利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邓玉龙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6C***的丰田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瑞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宏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