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孔祥林等诉被告山西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林,张光辉,武瑞民,王海龙,霍玲兴,武建海,郝润成,耿何成,柔续银,程宏平,乔林华,温玉光,任光敏,曹益斌,宋国强,赵丙武,李锦寿,XXX,韩晓平,刘田恭,刘瑞东,刘瑞聪,侯金虎,张保林,赵奋,王启明,张保庆,郭增富,侯海雨,山西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商初字第13号原告孔祥林,男,生于1974年11月17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张光辉,男,生于1970年4月23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武瑞民,男,生于1969年12月27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王海龙,男,生于1983年12月3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霍玲兴,男,生于1973年6月20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武建海,男,生于1964年9月20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郝润成,男,生于1976年5月4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耿何成,男,生于1983年2月5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柔续银,男,生于1957年10月8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程宏平,男,生于1979年4月29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乔林华,男,生于1955年9月15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温玉光,男,生于1977年11月7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任光敏,男,生于1985年1月20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曹益斌,男,生于1981年1月16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宋国强,男,生于1982年10月15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赵丙武,男,生于1966年2月28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李锦寿,男,生于1963年11月14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XXX,男,生于1983年9月19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韩晓平,男,生于1986年6月9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刘田恭,男,生于1983年9月19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刘瑞东,男,生于1967年8月28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刘瑞聪,男,生于1971年12月20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侯金虎,男,生于1962年7月6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张保林,男,生于1984年8月31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赵奋,男,生于1972年10月18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王启明,男,生于1963年2月19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张保庆,男,生于1961年4月27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郭增富,男,生于1966年6月24日,汉族,介休市人。原告侯海雨,男,生于1974年1月11日,汉族,介休市人。被告山西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237号。法定代表人康玉林。被告山西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振兴街11号五峰国际16层。法定代表人王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林、张光辉、武瑞民、王海龙、霍玲兴、武建海、郝润成、耿何成、柔续银、程宏平、乔林华、温玉光、任光敏、曹益斌、宋国强、赵丙武、李锦寿、XXX、韩晓平、刘田恭、刘瑞东、刘瑞聪、侯金虎、张保林、赵奋、王启明、张保庆、郭增富、侯海雨诉被告山西古建筑集团五福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古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林、张光辉、武瑞民、王海龙、霍玲兴、武建海、郝润成、耿何成、柔续银、程宏平、乔林华、温玉光、任光敏、曹益斌、宋国强、赵丙武、李锦寿、XXX、韩晓平、刘田恭、刘瑞东、刘瑞聪、侯金虎、张保林、赵奋、王启明、张保庆、郭增富、侯海雨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170847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孔祥林、张光辉、武瑞民、王海龙、霍玲兴、武建海、郝润成、耿何成、柔续银、程宏平、乔林华、温玉光、任光敏、曹益斌、宋国强、赵丙武、李锦寿、XXX、韩晓平、刘田恭、刘瑞东、刘瑞聪、侯金虎、张保林、赵奋、王启明、张保庆、郭增富、侯海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170847元或查封二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永灵审判员 胡庆刚审判员 杜香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乔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