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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春来与查正文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267-1号申请执行人吴春来。被执行人查正文。原告吴春来与被告查正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杭桐分商初字第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查正文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吴春来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查正文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查正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吴春来与被执行人查正文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查正文于2015年1月16日交付案款10000元和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执行费1400元(均已履行),于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案款10000元,于2015年2日15日前支付案款30000元,余款50000元在2015年3月30日前付清;如果被执行人查正文未按期履行的,则按原调解书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吴春来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267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查正文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吴春来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 如 有审 判 员 姚 平 生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方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