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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郭耀洲与李喜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耀州,李喜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57号原告郭耀州,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晓博,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喜伟,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耀州诉被告李喜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耀州没有按期缴纳诉讼费,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耀洲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曲继峰审 判 员  李桂玲人民陪审员  王丙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遂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