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XX、秦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XX,秦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86号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县城金水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XX,工作单位: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塘支行,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秦XX,工作单位: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塘支行,职务:信贷员。被告廖XX。被告秦XX。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廖XX、秦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临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被告廖XX、秦XX已经交纳。代理审判员 伍江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曹亭林 更多数据: